开封工程职业学院
科研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挖掘学院科学研究的潜力,完善科研管理规章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积极参与各级各类科研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项目类别
1.由国家部委、省市科委、省教育厅、省市其他厅、局、委等有关部门资助或下达的科研项目为纵向课题。
2.其他单位委托以及有关单位资助或确立的科研项目为横向课题。
3.学院下达或各部门申报并经学校审定同意的科研项目为校本课题。
4.我院教职工结合教学、管理工作实际需要自己确定的科研项目(未列入各级科研计划)为自选课题。
5.上述科研课题统称科研项目,从研究类别上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与发展三大类。
第二章 课题立项及评审程序
第三条 科研项目的确立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倡在扎实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大担探索和争鸣。既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又要加强应用研究、试验与发展研究。
第四条 科研选题要立足研究的前沿,严格按照经济社会和教育本身的特点及发展规律,坚持国家、省、市与学院课题相结合。选题要充分发挥团体及个人的优势,并和学科紧密结合起来。
第五条 各级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必须对课题的有关情况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课题的研究目的、意义、国内外研究概况。研究内容要新颖、先进,研究方法应切实可行,课题要突出学术效益、社会效益。
第六条 申报项目时首先应明确项目归属类别(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研究、试验与发展)。在此基础上召开项目论证会或项目评审会。校本课题的立项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科研主管部门审定,可聘请校外有关专家主持评审。
第七条 有关单位委托或与有关单位协作的科研项目,必须事先征求学院同意,由学院与协作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书,经法人批准并签章。批准后的协作项目,需向科研主管部门提交协议书(合同书)备案。
第三章 科研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各级科研项目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自选题由各系部负责管理,但须在科研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督导,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第九条 获准立项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组要严格按计划实施研究。科研主管部门、系部应通过听工作汇报、现场了解、典型调查、学术报告、技术讨论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项目每季度检查一次,一般项目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各级科研项目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课题名称、研究内容等。特殊情况下,需由课题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同意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或工作调动等原因,课题负责人或其他成员不能继续参加研究工作,须由课题组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同意并上报批准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课题负责人必须履行原课题负责人的职责,对该课题负全面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结题的项目,经学院科研主管部门核实,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或取消。因其他原因未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视为延期项目,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课题组要填写结项报告和申请验收报告。学院科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确认项目全部完成计划后,方可组织鉴定并向项目下达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研政策,结合学校院实际情况,制订项目运行经费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类别及配套办法
项目经费主要有项目下达部门所拨经费和学校配套经费等。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标准根据科研项目的来源渠道及项目经费额度确定,具体经费配套条件及标准如下:
1.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我校教职工,单位署名必须是开封工程职业学院;
2.从事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必须按照计划或合同完成各阶段任务;
3.科研项目下拨经费必须进入学院指定账号;
4.经费配套项目不含子课题。
5.经费配套标准:按立项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1.仪器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设计实验费:指与各类科研项目有关的设计、试验、试制、化验、检测费。
4.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5.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6.论证鉴定费:指各类科研项目进行论证、评估、鉴定等工作必须支付的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大学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8.其他科研业务费:指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论文版面费、资助著作出版费;文献检索、入网等信息通信费;专利年费;项目申报费;科研合同登记和免税代理费用、税金等。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原则
1.严格财务制度的原则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按照科研经费使用范围的规定来使用。项目负责人、科研主管部门、财务处要严格把关,保证审批手续的严肃性、程序性和规范性。对违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者,学院将采取责令纠正、停止拨款、撤销资助、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或有关部门承担新的规划项目的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厉行节约的原则
课题组既要保证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又要反对浪费,认真执行学院关于教育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保证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对由于失职或故意造成经费严重浪费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批
1.项目开展所有需要报账的开支,按照由项目负责人→系部→科研主管部门→院领导的顺序,根据学院财务报销制度办理。
2.项目经费申请在项目获准立项后进行,由项目申报者所在的部门负责申报,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负责审批。财务处如发现有不符合财务开支和不符合手续的现象,有权不予借款和报账。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权限
1.项目负责人有经费使用的自主权,不经项目负责人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凡因滥用科研经费而导致无法完成合同规定的科研任务和取得预期科研成果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合同责任。
2.项目负责人有权使用经费购置研究所必需的设备、资料,购置程序参照学院设备管理办法,使用权归课题组,所有权和产权归学院。项目结题后,项目组所有的设备、资料应全部交由学院统一调配。
3.在研究进行期间,项目负责人正常调离学院,该项目的经费原则上留在学院(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由学院管理使用;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经费一律冻结,并由学院重新调整安排。
4.课题组成员所得的津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各成员工作量的大小、技术难易程度、所承担责任和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项目主持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调离本校或因人为因素影响项目正常执行,将追回全部配套经费、提取的科研津贴和学院资助经费;按有关规定对于撤销的、不予结项和未结项课题的经费也应追回,作为科研管理费使用。
第二十条 条文中与上级颁布的有关文件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