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教师队伍发展,加强和规范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水平的师资队伍,积极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为持续推进我校师资队伍“青蓝工程”建设规划,提升教师教学水平和综合素质,以中青年骨干教师为主体,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优先选送专业和课程的教师进行培养培训,全面促进我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学用一致、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我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采取短期培训和长期培养相结合、校本培训与校外提升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专业实践相结合、教师成长需求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分层次、多渠道、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教师培养培训工作。
坚持“全员培训、分类指导”原则。建立健全教师培训考核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专业实践能力以及职业道德素养,推动学校教师培训工作制度化、系统化、规范化。
二、培训培养形式
(一)校内培训
定期组织校内教师对职业教育政策、理念,优秀教学成果,新信息技术手段及运用学等方面进行培训。凡新聘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学校每年举办新聘教职员培训会,使新聘人员了解我校的校史校情、办学理念、规章制度、办事流程,促进新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教学理念,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教育教学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尽快适应高校工作岗位要求。
(二)校外培训
1.国培、省培、市级培训
根据上级教育部门要求,经学校研究同意,选派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省培、国培、市级及其他培训项目,培养教师良好的专业素养、师德修养、学术规范与心理素质,掌握基本的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书育人能力,提升教师专业理念。
2.相关学术会议
组织相关专业负责人、专家及相关教师以会代训,经学校研究同意,外出参加学术会议,学习了解学科前沿知识及发展趋势,提升专业水平。
三、培养培训要求
(一)基本要求
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培训,切实提高师德水平和业务素质。
申请培养培训的教师必须政治立场坚定,热爱教育事业,师德师风良好,在教师评价中成绩为良好以上,同时愿意在学校长期工作,为学校的发展贡献才智。
培训需求须与本人现从事专业或实际工作基本一致,或符合学校学科调整、建设与发展需要。
(二)具体要求
从事或拟从事实践类课程的专任专业课教师,教学效果良好。优先选派在本人专业岗位任教,在学校教育教学、专业建设方面表现突出,无技能等级证书,无企业、行业工作经历的教师。参加培训的教师须由个人或院部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核,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1.离校手续。教师离校前,要向人事处报告离校时间和开始培训的时间,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同时按照规定到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学习汇报。参培教师须定期向教学单位汇报学习情况,培训后及时将培训总结、结业证书、学习资料等相关培训材料的电子版、纸质版(或复印件)交教务处,并向本部门做学习汇报。不提交培训总结和相关材料的(由人事处向教务处核实报财务部门),学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3.培养培训考核。培训期间,参培人员应完成学校安排的学习任务,遵守有关规定。未完成规定任务的视为培训不合格,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计入考核。
4.返校报到。培训结束后,教师需到人事处报到,办理销假手续。逾期不报到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教师脱产学习培训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弄虚作假,以培训为由从事其他活动,未完成培训任务,或未取得相应结业证。
(2)违反党纪国法或所在培训进修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行为不轨,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其他规定
协议签订。进修3个月以上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年限从进修结束起开始计算。
服务期限。学校批准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教师,脱产学习者在校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学校批准参加的各类非学历学位培训的,培训时间在1年以内,服务期为3年。
违约处理。培训进修人员若不能完成学业或完成学业后不返回学校服务,或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或辞职的,必须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所有费用(包含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工资津贴),并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学校违约金。进修人员若未能完成服务期,必须按照比例退还学校委培费用。
四、培养培训待遇政策
(一)教师在培训、专业实践锻炼等期间工资按在校同等情况对待。
(二)教师参加国内各类学术会议、专业培训的会务费、培训费原则上实报实销,住宿费及往返交通费(一般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费用参照学校差旅费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